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门、急诊就诊须知
1、医保患者门诊就诊程序及有关规定:
挂号处:持“医疗保险手册”或现金挂号 → 门诊病案室(挂号处):出示挂号证,由工作人员提取医保门诊病历→ 综合门诊:接诊医生应主动询问患者是否为“医保”患者→ 患者持医生开具的专用处方、化验单、各种检查单、交费条等 →收费窗口交费 → 收费员开具收据,并加盖“医保专用 ”→持加盖“收讫”章的处方、化验单及各种检查、治疗单,取药或进行检查实施治疗。
2、医疗保险患者就诊一律持医保门诊大病历,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蓝色处方(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,一律使用白色处方)。
3、门诊处方量执行有关规定: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,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者不超过2周量。
4、退休及行动不便者,患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恶性肿瘤、慢性前列腺炎、脑血管病等十种病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者,药量可开至30天。
5、实施的各项检查、治疗及处方用药必须在医保门诊大病历中准确记录。
6、我院属二级专科医院,医保患者就诊一般不受所选四家定点医院限制。 |